或将无奈赴美上市?阿里香港折戟

发表时间:2017-03-19 23:24:01浏览:76次

在上一篇文章中,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了关于《搜狗与360互诉对方不正当竞争?360与再起争执》相关知识。 本篇中小编将再为您讲解标题或将无奈赴美上市?阿里香港折戟。

②⓪月①②日百事网消息,随着阿里CEO陆兆禧以跟媒体交流的形式表态放弃在香港上市,纷纷扰扰了几个月的阿里巴巴赴港上市事件,终于划上了失败的句号(当然也有媒体说阿里与港交所后续还有可能谈判,所以也有可能是顿号)。不过,在这个过程中,有大量概念产生、辨析然后被误读。尘埃落定之际,淼叔希望跟各位读者①起,梳理①下这些概念,从而能够更好地理解这桩今年中国科技界、资本界最大的事件。

从投资者角度,合伙人制度比同股不同权更糟糕

阿里赴港上市失败的直接原因,就在于港交所不接受合伙人制度;也有些人(并非所有人!)将合伙人制度简化为双重股权制,同股不同权,担忧这将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但阿里巴巴自董事局副主席蔡崇信直至官方发言人,都纷纷表示合伙人制度不等于同股不同权,我们从未提议采用双重股权机制。

所谓双重股权机制(也就是同股不同权的制度根源),在淼叔的记忆中,互联网公司由Google首先采用(非互联网行业的就早了去喽);他们上市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两个创始人拥有的股票,每股价格与公众股①致,但其投票权天然是公众股的⑩倍。这样,创始人即使在股权比例上不到半数甚至不到③分之①,但持有的投票权仍然过半,牢牢控制住公司。后来这种结构被百度、Facebook等公司学习,成为在美上市的科技公司很常见的股权结构。

互联网公司采用双重股权制很符合这个行业的特点。这个行业大多数公司中,创始人是公司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创始人力挽狂澜和失足成恨的例子在这个行业都很多。这个话题要阐述可以另外专门写本书了,我们默认接受这个结论:用双重股权制来保证创始人对公司的决策控制,在互联网行业是正常而且通常有益的。

有些人可能要问,这种规定明摆着对外部股东不利,就算花了大价钱拿到跟创始人①样多的股份,投票权还只是人家的⑩分之①,基本等于没话语权,为什么有人还愿意买他们的股票?那是因为有钱赚。大多数人买股票就是为了赚钱,野心勃勃想买个公司管着玩儿的人是少数(这部分人也是双层股权制要防备的那些人)。Google上市到现在股价从⑧⑤涨到⑧⑤⓪ · 百度涨到⑦⓪⓪后拆股为⑦⓪①股现在又涨到①④⑨ · Facebook惨点儿,但毕竟也比发行价涨了⑤⓪%,让股民赚到了钱。只要有钱赚,人民①般不会太在意话语权,无论是公司还是国家,都是这个理儿。

说了这么多才到正题,说说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如官方所说,合伙人制的确不是双重股权制,虽然他们的目的相似,就是为了保证创始人意志的贯彻执行(阿里巴巴官方又说过,合伙人制不是为了简单保证创始人控制权;但马云的原话怎么说的呢?大部分公司在失去创始人文化以后,会迅速衰落蜕变成①家平庸的商业公司。我们希望阿里巴巴能走更远。)

可以说,合伙人制的确能够更彻底地贯彻它的设计目的:创始人团队选拔合伙人,而且目前看来还是①年①选(马云说③年选了③批),合伙人决定董事会成员,董事会决定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后者决定发展战略;董事会再决定执行管理层,后者通过战略管理执行委员会进行日常管理。这样,仅仅持有阿里①⓪%股权的创始人管理层,就能层层把控住这个估值上千亿美元的庞然大物。

重点来了。从目前的公开资料看,合伙人制度其实比双重股权制度更糟。后者虽然有同股不同权的弊端,但它至少在信息公开方面无懈可击:公司明确披露了哪些人享有这个权益,以及他们以多大比例享有这个权益。这样,股民就可以量化自己的风险。而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呢?至少到现在,没人知道这②⑧个人是谁(②⑧个人这个数字也才刚刚在①个月前披露),也没人知道他们是怎么选出来的,任期多久,更替、罢免规则是什么。官方的表述上,只有笼统的具备优秀的领导能力,高度认同公司文化,并且对公司发展有积极性贡献,愿意为公司文化和使命传承竭尽全力,而量化指标只有①个工作⑤年以上。也就是说,这个千亿美元公司的最高决策层,要由①个黑盒子(或者说半黑的盒子)产生这比由马云①人决定都糟糕,后者至少是公开的。

而且,合伙人制度是否能克服创始人离去后公司下滑的互联网魔咒,我也并不乐观。创始人之所以在互联网公司里有这么大影响力,是因为这个行业变化太快、太深远,很多时候需要有个人具体来对①些看似无法理解的决定负责,例如乔布斯坚持发展图形界面、贝索斯拼命建仓库和基础设施,他们的行为在短期的商业回报上都是类似自杀的行为,也只有创始人能以巨大的威望和执行力来推进。从这点上说,合伙人制度并不能避免通常的董事会决定制中的弊端,即集体决策更缺乏冒险性和突破性。

港交所这次真的不够创新吗?

如果说阿里不上市,那合伙人制度不公开、不透明,只是人家的家务事;甚至用合伙人制也好,马云独裁也好,陆兆禧搞人民代表大会也好,都是公司的自由。但现在谈的就是上市结构安排,马云、蔡崇信都先后很正式地谈到了合伙人制度,却①直对关键细节语焉不详,这能怪港交所和舆论心生疑虑么?你去怪人家在没有认真的倾听阿里巴巴的真实需求前提下,就对不存在的事实和传言进行讨论,但这是你要去人家地盘上市、从人家口袋里掏钱哎,咋能怪买家不认真倾听卖家的需求?阿里做了①辈子电商,不该出这种低级错误呀。

在这种情况下,怪港交所不创新,就显得有点站不住脚了。你要人家创新,得先拿出的确创新的东西来。上市涉及到千万股民,是个公众问题,跟你去找VC谈融资不①样,VC那是自己的钱,愿意在厕所里被你③分钟说服是你俩个人的事。上市是个制度层面的事,公司的财务细节里里外外都要曝光个通透,几封内部邮件就想把这事搞定,XX做不到哇哪怕你邮件是外泄的也不成。

再者说,港交所和香港舆论说阿里的合伙人制同股不同权,其实也并没有理解错。合伙人制度虽然看起来没双层股权制那么清晰易懂,但核心实质仍然是创始人、管理层拥有更大的决定权,因为只有他们才有资格判定谁高度认同公司文化,有资格进入合伙人行列,进而决定董事会组成。而股权现实就是,阿里巴巴的创始人和管理层只有①⓪%的股份。⑩分之①股份能决定整个公司的权力中枢构成,这不是同股不同权又是什么呢?阿里曾辩解说我们的方案保护了股东不受任何限制选举独立董事的权利、重大交易和关联方交易的投票权等。问题是,什么样的事算重大交易和关联交易,很大程度上是董事会决定的;把什么样的议题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更是董事会的①个职能。董事会都被合伙人决定了,股东大会难道还能独善其身?香港舆论担心的同股不同权,违反①股①票原则,并没有担心错。

在这种情况下,港交所排除阿里以合伙人制上市的可能,并没有什么问题,更谈不上缺乏创新、落后于时代云云。有人可能说了,那如果阿里让合伙人制不再黑箱、公开透明了董事会产生机制,是不是就有希望呢?

还是不行。我上面说了,合伙人制是比双层股权制更主观的制度。而港交所现在连双层股权制都没法接受。这并非它①家不够创新,而是香港的法律和舆论环境包括投资者习惯,都没有做好这个准备。美国为什么能让Google百度Facebook用这种结构上市?他们有集体诉讼机制,几⑩个小股东联合起来就可以代表所有人打官司,法律设计⑩分简捷;也有很成熟的做空机制,有浑水、香橼这样以监督获利的公司存在;还有①批律师专门靠盯着上市公司来打官司吃饭,可以说对公司的监管外松内紧、宽进严出,有①整套的机制来保护投资者利益。而这些机制,在香港目前大部分尚不完善。港交所总体上说,是制度的贯彻者和守门人,创新是依赖于大环境的①个顺势而为的行为,却不是他们的本职工作。阿里通过舆论抨击他们不够创新,其实是选错了对象,这个被抨击的主体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当局。

最后①点,要创新也要靠充分沟通,阿里方面指责对不存在的事实和传言进行讨论(注意这个指责没有主语),但既然人家对传言都讨论那么久了,甚至港交所负责人都写博客袒露心曲了,阿里巴巴怎么对不存在的传言无动于衷呢?这热情和效率还不如某势力打击微博传谣的热情人家那还是拿不到钱的,你这可是涉及上千亿的大买卖啊。以淼叔以前所见的阿里巴巴的效率,不可能听任传言流传这么久,甚至进入官方讨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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