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岁司机将20岁女乘客捆绑至家中,先后三次与其发生关系

发表时间:2020-12-30 19:03:42 作者:编辑部 来源:游戏王国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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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41岁司机将20岁女乘客捆绑至家中,先后三次与其发生关系)

公诉机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1979年6月19日生,彝族,云南镇雄人,小学文化,个体驾驶员,现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坛检一部刑诉[2020]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强奸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20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宋某驾驶号牌为苏D8××**的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被害人童某某(女,20岁,江西上饶人)从薛埠汽车站到常州市金坛区香格里拉××路上,欲与被害人童某某发生性关系,遂采用透明胶带捆绑、言语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带至其位于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方山野猪塘的家中,并在房间内先后三次强行与被害人童某某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强奸的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赔偿被害人童某某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宋某自愿认罪,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童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谢某、杨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薛埠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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