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售山寨机,顾客三倍索赔!主播:我不是经营方

发表时间:2020-07-09 19:02:26 作者:编辑部 来源:游戏王国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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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直播带货售山寨机,顾客三倍索赔!主播:我不是经营方

一部手机引发跨越千里的纠纷

2019年5月28日,王某在快手直播间观看直播,主播许某手持手机向直播间粉丝售卖,并介绍称手机原价一万多元,由于手机使用数月,四五千就可出售,并推销称有购买需要的添加快手主页资料中的微信号联系。王某加微信后询问价格、交易方式、手机信息,对方称微信转账,快递发货。

(网络图)

但当王某收货后发现,这部所谓的二手手机实际为仿冒、山寨机,于是他要求许某退货退款。许某回复称自己也是被骗,退货需要等下家,随后将王某拉黑。

王某向快手公司官方投诉反映,快手官方给予的答复为“判定和解失败,已对对方账户作出处理”。几天后,王某发现该主播仍在直播,后多次联系快手公司,官方均作上述答复。

2019年12月1日,王某按照快递单上的地址,请假远赴成都市许某所在单位维权,但发现她已离职,维权无果。

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 判令被告许某退一赔三,共计16000元;2、判令被告许某、被告快手公司赔偿维权合理开支近3000元.

庭审: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主播到底算不算经营方?

7月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围绕 “被告许某是否应被认定为经营者”“被告许某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快手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展开了激烈辩论。

被告许某认为,王某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要求许某承担三倍赔偿的责任,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适用三倍赔偿责任的前提为许某为经营者,但许某销售闲置物品并非经常的、持续的、连续多次,不符合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双方之间的交易行为不属于该法调整的范围,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关系。王某主张的维权费用缺乏法律依据,王某不能提供支出发票,不能提供误工证明,不排除王某是因公出差或者旅游顺便维权。同时,许某愿意退还王某涉案手机购机款4000元。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快手公司认为,王某与许某之间的交易系通过微信进行,未在快手公司平台进行。王某与许某之间发生争议后,快手公司第一时间协助王某联系许某解决问题,并最终对许某永久封号,已经提供了必要的协助。王某损失与快手公司无关,并非快手公司构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涉及直播带货热点问题,案件庭审过程受到广泛关注,直播带货中的主播责任及平台责任承担等问题引发多方热烈讨论。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BTV新闻(记者 贾增远) 游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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