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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评论:互联网互助计划法律风险不可小视
伴随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一种类似于保险的创新模式——“互联网互助计划”(简称“互助计划”)悄然诞生,近来呈快速发展之势。然而,在互助计划大量涌现的同时,社会各界对其法律性质的认识还不够准确,对其合法性的识别不够充分,这一新生事物所蕴含的风险急剧上升。
与保险有根本区别
互助计划基于网络互助平台,消费者缴纳费用后即成为该平台的会员,任何会员遇到重疾或者意外,平台就会使用成员缴纳的费用或向成员“众筹”所得的费用,对患病者予以帮助。互助计划的宗旨是使每个会员在遭遇意外的时候可以得到别人的帮助,救治费用是所有加入互助计划的人一起分摊的。
2011年,首家以“互保”之名成立的“互保公社”标志着互联网互助计划开始走向“有规则意识的创新实践”。此后,众多规模更大、涉及范围更广的互联网互助计划应运而生,造就了网络互助行业的勃兴之势。
互助计划,诸如大病互助计划——“一人生病,众人分摊”的模式,和保险中的重症疾病保险有着根本区别。
互助计划采用事后分摊机制,规定保障金和管理费由所有成员进行分摊,即承担给付的是加入的会员而不是社会保险机构,因此其用户重症疾病风险是通过分摊的方式让所有用户共同承担而不是风险转移,不属于商业保险范畴。互助计划的会员未来所能获得的互助金是不确定的,取决于实际分摊情况。
而相互保险本质上属于保险的范畴,受银保监会的监管。
原中国保监会在2015年1月23日颁布的《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对相互保险进行了规范。其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互助计划不是保险,不具有“保险”的性质,是一种用户之间的风险共担和费用均摊,是基于“帮助他人,守护自己”的互助精神,由网络互助计划平台为加入会员提供的一种互助共济机制。
我国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相互保险组织仅有相互保险公司这一种形式。互联网互助计划不属于我国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相互保险。
从保险的法律形式来看,互联网互助计划不具备相应的构成要件。保险应当具备可转嫁的风险、有风险转嫁需求的投保群体以及承接转嫁风险的组织机构三个法律形式要件,而互联网互助计划并不符合后两个要求。
具体而言,从保险法角度来看,互联网互助计划缺少对价关系、预收保费、精算技术以及保费请求权等保险法明确规定的要件。从合同法层面来看,互助协议的当事人是每个会员,而商业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为投保人和保险机构。
存在法律风险
互助计划目前具有以下五重法律风险。
第一,均摊损失的定价机制忽视不同用户的风险水平。互助计划按规定由用户平均分摊保障金,但用户在风险水平上各有不同,而且存在个别用户是商业保险的拒保对象,分摊保障金不能差异化定价,更无法将用户的年龄、性别及健康状况考虑在内。现实生活中,不同年龄、性别的用户很明显患病概率不一样。即每年承担着相同的分摊金额,但患病时收到的赔付金额却不同。
第二,互助计划的加入流程不严格、不完善。虽然用户在加入互助计划前要按程序进行健康告知,但并不需要提供严格的健康状况证明资料,更不存在严格的调查核实,互助计划准入门槛较低,无法区分高风险用户与低风险用户,因此大概率会存在逆选择风险。因而,带病加入和骗取众筹资金的问题难以避免,会使其他成员蒙受损失。
第三,监管机制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上关于互助计划的规定寥寥无几,导致出问题时基本依靠行业实践及市场惯例,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容易产生纠纷且很难得到快速有效解决。
第四,某些互助计划借助“互助保险”的名义误导投资者,其本身并不具备合法的互助保险经营资质,可能会被保险监管部门查处。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问题的复函》,实践中,符合商业保险特征,以保险费以外名义向社会公众收取费用,承诺履行的义务中含有保险金赔偿、给付责任或者其他类似风险保障责任的活动,可考虑认定为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行为。
针对互助计划吸纳一定会员费或管理费,以及资金筹集过程中,由于缺乏对资金的监管,也极易触犯非法集资类犯罪。
第五,缺乏对互助金直接管理者的监督管理。从平台技术控制层面来看,平台缺少对受助者善款利用情况的追踪监督,互助资金的直接管理者可能是被帮助者的利害关系人,互助资金未必用在受助者疾病治疗的花费上,其中所涉及的道德风险及挪用资金可能涉及的刑事风险事实上都影响着互助计划的健康运行。
监管体系亟待健全
针对互助计划,原中国保监会在2015年发布过一份《关于“互助计划”等类保险活动的风险提示》,2016年又发布了《关于开展以网络互助计划形式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根据该风险提示及通知,保险监管部门关注的风险是部分互助计划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极易造成消费者将其与保险产品混淆。互助计划因市场准入标准不明确而没有对应的监管部门,亟待建立健全互助计划监管体系。
不同于保险机构具有刚性兑付的保障,对于互助计划应该加强外部监管体系建设。
将互助计划基本置于保险监管框架之外,是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发展,尚有待观察。现阶段,现行的保险监管框架应该针对技术、商业模式以及行业发展的变化,调整和拓宽其监管范围,在鼓励创新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目标之间取得良好的平衡。
根据原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以网络互助计划形式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网络互助计划不得违规进行宣传和经营,不得变相或实际经营保险业务,更具体而言,网络互助计划应向公众声明“互助计划不是保险”“加入互助计划是单向的捐赠行为,不能预期获得确定的风险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众承诺风险保障、赔偿给付责任,不得使用“保障”“保证”等字眼;不得违规使用保险用语,混淆保险产品和互助计划的区别;不得打着“保险创新”“互联网+”等名义进行虚假、误导宣传。
加强与互联网技术公司的合作,充分利用其大数据、区块链等金融科技,区块链技术可以帮助互助计划确定用户提交的医疗信息资料是否有效,它可以在一次有效交易行为中的任何一个环节,从多个源头抽取数据,并通过比较检验其数据的真实性,进而减少用户的欺诈行为,保证互助计划执行情况的真实、透明和安全。
在政府完善监管政策、加大监管力度,并建立更加有效的市场行业自身监管机制的前提下,借助流量优势和科技加持,互助计划可以更好发挥自身高效便民的优势。在此基础上不断加以创新,使互助计划成为一种可持续性的商业模式,多渠道并举,更好地运行互助计划并为用户带来更佳的使用体验。
作者:北京中彬律师事务所 宋维强 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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